女员工称,在食堂打餐时 被领导掀裙子,并感到摸到右腿, 后失眠、焦虑,确诊重度抑郁, 算工伤吗? 近日,法院审结此案 事件回顾: 女员工称领导从后面掀她裙子, 导致重度抑郁发作,申请工伤, 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 喻某系重庆某公司员工,从事护理部干事、院感员工作。 2025年6月19日11时40分左右, 喻某在公司食堂打餐时,被公司总务科科长李某文从后面掀起裙子。 喻某当日下午报警,自述被李某文撩起裙子, 并感觉右侧大腿被摸 。派出所当日对双方询问,次日组织调解, 喻某要求李某文书面道歉,不要求赔偿,李某文当日出具书面道歉书。 2025年6月24日,喻某认为该事件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, 且需药物才能入睡 , 遂向派出所提出立案调查李某文猥亵一事。 派出所调取了公司食堂外的监控视频,但视频无法反映食堂大厅内部的相关情节。 同年7月25日, 派出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,作出《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》。 喻某于2025年6月23日起先后到医学中心就诊,诊断为失眠、焦虑抑郁状态。同年7月10日至8月1日,喻某住院治疗, 诊断结果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。 2026年1月19日,喻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。2026年2月11日, 当地人社局作出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。喻某不服,提起行政诉讼。 法院一审、二审判决: 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, 不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三)项规定的适用前提,需满足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及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三个要素。 案涉事件发生地点系公司食堂,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,事件发生时亦在当日工作时间内。但 喻某在工作时间内并非履行工作职责,而系在食堂打饭。 喻某因案涉事件就诊确定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, 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,不属于工伤认定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范畴。 喻某主张其院感员的工作性质存在不定时检查的状况,但其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其在正常工作时间之余仍在履行工作职责。 当地人社局认为喻某所受伤害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,不予认定工伤,并无不当。 综上,一审判决如下: 驳回喻某的诉讼请求。 喻某上诉称,在食堂打饭的行为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情形,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。 二审法院认为,喻某主张因李某文的行为导致其受伤,明显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。当地人社局作出的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并无不当。 综上, 二审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普法课堂: 增强维权意识 对职场性骚扰勇敢说“不” 职场性骚扰,一般指发生在职场中,以言语、文字等多种表现形式,实施违背他人意愿且与性相关的行为。 ■ 2021年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性骚扰的部分要素和表现形式,即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,性骚扰的对象不再拘泥于女性,实现了去性别化。 ■ 2023年3月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的《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(参考文本)》中进一步阐释了性骚扰的定义。这一定义在此前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扩展了性骚扰行为外延,更以受害职工的主观感受作为核心考量因素。 面对性骚扰,受害员工应打破沉默,勇敢说不,拿起法律武器,依法合理维权。 ■ 摆脱受害者有罪论等错误想法,不断增强维权意识。 ■ 遭遇职场性骚扰时,要注意固定好证据↓↓↓ ●他人面对面实施职场性骚扰时,在坚定、明确拒绝之余,可以通过录音、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,以证明侵害行为的客观存在; ●他人通过在线方式实施职场性骚扰时,例如通过微信等载体发送不当信息、图片甚至视频,要保留好微信记录等证据。 ■ 及时向相关单位或组织寻求援助,必要时可选择报警↓↓↓ ●职场性骚扰发生后,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、社区法律中心、妇联等反馈相关情况,并提供初步证据; ●如情节严重的,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; ●尽量不要单独和性骚扰者沟通协商,以免导致证据灭失或其他不利后果。 职场性骚扰零容忍! 遭遇侵害一定要 及时固定证据、报警维权 虽然没有被认定工伤, 但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, 主张人身损害、精神损害赔偿! 对此,你怎么看? 欢迎来留言区一起聊聊哦~ 综合自劳动报、劳动法库等 原标题:《女员工称被领导掀裙子、摸大腿,导致重度抑郁,要求认定工伤!法院判了》 特别